張貼日期: 2019-06-28 06:56:56 點閱:632
計畫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及施行細則第 6 條訂定 本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核心業務及其重要性。 二、資通安全政策及目標。 三、資通安全推動組織。 四、專責人力及經費之配置。 五、公務機關資通安全長之配置。 六、資訊及資通系統之盤點,並標示核心資通系統及相關資產。 七、資通安全風險評估。 八、資通安全防護及控制措施。 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相關機制。 十、資通安全情資之評估及因應機制。 十一、資通系統或服務委外辦理之管理措施。 十二、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之考核機制。 十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與實施情形之持續精進及績效管理機制。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 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包括前項各款之執行成果及相關說明。 本校上述計畫內容公布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