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從國外帶回來的藥品,只能自用,不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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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護理師
張貼日期: 2020-01-20 20: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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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寒假及農曆春節的連續假期,是大家出國旅遊的高峰期,趁著出國之便,購買家中及親友常用的藥品,但有些民眾因購買數量太多,透過網路平台轉售,甚至在網路平台以協助代購方式,取得預約訂單,再到國外購買消費者預約訂購的藥品,回國後轉售或販售,但您知道此行為已觸法了嗎? |
藥品並非一般商品,許多國外的藥品未經過政府把關且無中文標示,民眾若擅自購買服用或使用,恐會損害健康,食藥署針對攜帶藥品回國注意事項進行說明,以免讓您花錢傷心又傷身。 |
⑴從國外帶回來的藥品,只能自用,不得販售。
根據藥事法規定,販賣藥品需由藥商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才可以販賣,若私自販售國外帶回來的藥品,涉及違反藥事法第83條,有可能被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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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攜帶回國的藥品數量有明確限制。
出國旅遊可帶回國的藥品數量有明確規範,各類藥品數量上限可詳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之規定(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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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從國外帶回來的藥品,安全性須自行負責。
自行攜帶藥品回國,或是寄送回國內的藥品,如果服用後出現嚴重藥品不良反應,無法受到藥害救濟的保障,也就是說自己需對藥品的安全性負責,因此不建議民眾自行攜帶藥品回國,或寄送國外的藥品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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