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0-11 11:17:53 點閱:138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8月1日府民行字第1130285011號函辦理。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31條規定,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未全面換發前仍屬有效,合先敘明。
三、旨揭行政區域調整,考量節能減碳並兼顧民眾使用之便利性,不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改採國民身分證以標籤黏貼於背面住址欄位空白處及戶口名簿以章戳標註調整後鄰別,俾利辨識。